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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金融办关于开展互联网私募股权融资试点的意见
浏览:     时间:2017-12-08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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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金融办,省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近年来,随着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互联网私募股权融资已成为资本市场的一种创新型融资工具。为规范互联网私募股权融资业务,适度监管股权融资参与主体,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促进我省互联网私募股权融资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等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开展互联网私募股权融资试点,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新形势,通过发展互联网私募股权融资业务,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培育发展新兴产业,创新直接融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助推全省经济转型升级。


  2.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合规的原则。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合规经营,规范发展。


  ——坚持诚实、守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尊重融资者知识产权,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坚持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原则。以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为中心,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吸引社会资本进入种子期、初创期小微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及政府鼓励发展的其他产业领域。


  ——坚持金融创新、试点先行的原则。通过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和机构强化创新,先行先试,探索可复制的经验做法。


  ——坚持风险自担的原则。在促进互联网私募股权融资稳健发展的同时,建立健全风险防范长效机制,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


  ——坚持市场化的原则。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降低成本,简化程序,提高互联网私募股权融资效率。


  3.发展目标。到2020年,形成一批有效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具有较强专业化服务能力的互联网私募股权融资平台;培育一批具备较强私募股权融资项目领投能力的天使投资人和创业投资机构,畅通投融资渠道;孵化一批创业创新型中小微企业,形成新的产业业态和经济增长点。


  二、 互联网私募股权融资平台的设立条件与业务规范


  4.平台定义。互联网私募股权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非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互联网私募股权融资应通过互联网私募股权融资平台进行。互联网私募股权融资平台是通过互联网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电子媒介)为私募股权投融资双方提供信息发布、需求对接、协助资金划转等相关服务的专业中介机构。

   

  5.平台设立的准入条件。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公司, 满足开展业务所必需的实收资本或净资产;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社会声誉好,诚实守信;有合法的互联网平台及其他技术设施;有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流程、资金监督、信息安全、防范欺诈、风险管理、投资者纠纷处理、应急预案、业务了结方案等;有与开展互联网私募股权融资相适应的专业人才;鼓励具备条件的平台建立独立评估融资项目的投融资专家委员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6.平台业务规范。提供互联网非公开方式融资服务,依法控制私募股权融资项目募集人数;对投融资双方进行实名认证,对用户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必要审核;对融资项目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必要审核,可行性进行尽职调查,实施过程进行有效监督;融资项目募集资金实行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三方存管制度,以保证资金独立、安全;建立风险防控机制,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理突发性事件;妥善保管平台私募股权融资相关信息及资料,保管期限不得少于10年;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反洗钱和打非工作;依法解散、撤销、破产的股权融资平台,不再提供私募股权融资服务,但应妥善处理融资项目未尽事宜。


  7.平台禁止行为。互联网私募股权融资平台不得以公开或采用变相公开方式开展股权融资;不得为融资项目提供担保或进行股权代持;不得利用不对称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利益输送;不得向非实名注册用户开展互联网私募股权融资;不得利用平台开展资金池业务,将不同项目融资资金混同或将融资资金与自有资金混同;不得挪用融资项目资金;未经批准,不得提供股权或其他形式的有价证券的转让服务;不得开展的其他业务。


  三、融资者的行为与责任

 

  8.融资者主体与职责。融资者应当是互联网私募股权融资平台的实名注册用户,融资项目的主体应当是创业创新型中小微企业,融资项目发起的主体应当是创业创新型中小微企业或其发起人。融资者应在线上或线下发布真实、完整的融资计划书,保证融资项目真实、合法;如实披露融资者的商业模式、经营管理、财务状况等内容;充分披露影响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信息和潜在风险;保证募集资金符合项目融资计划投向;及时向主管部门办理有关登记信息。平台应明确融资项目和融资者的准入资格、尽职调查责任的承担主体、尽职调查的基本要求、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等。平台要及时更新项目进度,明确募集资金划给融资方的条件和程序。在融资项目投资后,平台应承担投后管理主体责任,按规定期限披露项目经营数据、重大事项等。


   9.融资发行方式。融资者不得公开或采用变相公开方式发行证券,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融资完成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累计不得超过200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的人数不得超过50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10.融资平台适当性要求。互联网私募股权融资平台应当建立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明确投资者应具备的条件;对投资者在金融资产收入、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交易经历、诚信状况等方面设立准入门槛;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应向投资者公示。


  11.投资者适当性要求。投资者应具备一定资金实力,对互联网私募股权融资具有必要的风险认知和风险承受能力,并能辨识、判断和承担互联网私募股权融资项目投资风险。投资者对单个项目投资不得超过项目融资总额的10%,对多个项目的投资累计不超过投资者现有金融资产的50%;项目领投人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项目投资额的20%。


  12.支持具备条件的股权融资平台探索建立投资人理事会制度。规范约束投资人行为,提高投融资效率,防止风险外溢。


  五、政策支持


  13.开展互联网私募股权融资试点。选择具备条件的市、县(市、区)及国家级高新区,着重围绕互联网、信息通信、文化创意、生物制药、节能环保、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等企业或项目,设立互联网私募股权融资试点平台,开展互联网私募股权融资试点。


  14.支持具有投融资发行、交易背景的机构发起设立互联网私募股权融资平台。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权益类交易市场、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等机构在股权投融资服务方面具备较大优势,具有较强风险识别和管理能力,支持其发起设立互联网私募股权融资平台,依法开展互联网私募股权融资业务。鼓励探索建立专业化、特色化股权融资运营模式,引导其立足本地优势,突出区域特色,围绕特定行业,深耕细作,打造富有行业特色的专业化互联网私募股权融资平台。


   15.建立与互联网私募股权融资相适应的退出机制。支持互联网私募股权投资项目完成后,适时在齐鲁股权交易中心、青岛蓝海股权交易中心等权益类交易市场挂牌转让,拓宽股权退出渠道。


  16.落实财政税收优惠政策。各级政府要对互联网私募股权融资给予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私募股权项目,落实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财政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税收优惠政策。符合众创空间条件的互联网私募股权融资平台适用科技企业孵化器财政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互联网私募股权融资平台融资者,落实促进高校毕业生、残疾人、退役军人、登记失业人员等创业就业财政税收政策。


   六、保障措施


   17.加强组织领导。为搞好互联网私募股权融资试点工作,建立由省金融办牵头,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工商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证监局等部门组成的互联网私募股权融资试点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制定试点政策措施,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18.强化监督管理。在山东省内设立的互联网私募股权融资平台、相关服务机构及拟融资主体的私募股权融资业务行为应接受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金融办,下同)监督管理。互联网私募股权融资平台及相关服务机构的业务管理制度、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内控制度等及时报告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对相关主体的监督不应视为对各参与主体资金、利益安全的保证和承担。


  19.落实工作职责。各级各部门要加强统筹规划和政策扶持,为开展互联网私募股权融资试点营造良好环境;各市、县(市、区)金融办(地方金融局)要积极统筹试点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共同推进互联网私募股权融资行业加快发展。


  20.推进行业自律。山东省资本市场发展促进会(以下简称“促进会”)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职能,做好互联网私募股权融资行业自律管理工作。私募股权融资平台及相关服务机构应当在促进会备案登记,申请成为促进会成员,并接受促进会行业自律管理。协会要明确自律惩戒机制,提高行业规则和标准的约束力。强化守法、诚信、自律意识,树立从业机构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正面形象,营造诚信规范发展的良好氛围。促进会根据本《意见》和省金融办(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的要求,具体负责组织对互联网私募股权融资平台试点方案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省金融办备案。


  21.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加强投资者教育和投资者保护制度建设,完善市场规则和风险揭示,增强投资者风险意识,提升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建立投诉纠纷协调解决机制,为投资者提供维权服务,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


  22.切实防范风险。各市、县(市、区)金融办要加强对各试点平台的跟踪监控,督促平台依法依规经营;对互联网私募股权融资平台从事非法集资、非法证券等行为的,要及时会同公安等部门进行查处,切实防范化解风险,维护金融安全和稳定。



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5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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